委员申请须知
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(2020修订版)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,对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如下:
1.分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,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。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,可以来自企业、科研机构、检测机构、高等院校、政府部门、行业协会、消费者等。
2.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:
1) 具有中级以上(含中级)专业技术职称,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;
2)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,具有较高理论水平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;
3)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,热心标准化事业,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,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;
4)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,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;
3.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1)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。
2) 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;
3) 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,具有影响力;
4) 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;
5) 能够高效、公正履行职责,并能兼顾各方利益。
6)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。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,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,分技术委员会聘任。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定。
7) 委员在本分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,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。
4.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,履行以下职责:
(1)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,提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立项、起草、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2)监督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;
(3)监督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;
(4)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、分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;
(5)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。
根据工作需要,经全体委员表决,分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、解聘委员,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,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,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。